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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德登记须知
2014-03-06 14:18:17   来源:   评论:0 点击: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德建发〔201442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外地进德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局),外地进德建筑业企业
    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防止超资质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地进德建筑业企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登记制度
    (一)我市对外地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进德施工实行登记制度,外地企业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承揽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外地进德建筑业企业是:已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注册地不在德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进入或拟进入德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三)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外地企业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承揽市管项目外地企业的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外地企业的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在两个县(市、区)以上施工的外地企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登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管,不得重复登记。
    (四)外地企业办理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省内外地进德企业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原件及扫描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身份证扫描件;外省进德企业只须提供《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原件及扫描件。
    2.企业驻德负责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安全员等建筑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任命文件、身份证、执业证书原件及扫描件;经办人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3.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单。
    (五)登记程序:
    拟承揽市管项目的外地企业持以上资料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办理登记,资料齐全,即时办理;拟进入县(市、区)承揽工程任务的,到工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在两个县(市、区)以上承揽业务的,统一到市建管处办理登记,原县(市、区)颁发的登记证同时注销,新登记证上需明确注册地,若再到工程注册地以外的县(市、区)承揽业务,须先到市建管处增加工程注册地。登记时,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在德州市建筑业信息网“外地进德企业登记查询系统”上,填报企业、人员和工程项目等相关信息。
    外地企业首次进德,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首先出具外地进德建筑业企业投标资格证明信,凭信参加投标。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凭中标通知书申领《德州市外地进德建筑业企业登记证》(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登记证》),以后在登记地承揽工程凭《登记证》即可参加投标。
二、强化市场监管
    (一)严格企业自律,自觉诚信守法经营
    1.外地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山东省和德州市有关工程建设、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按照企业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2.在德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外地企业须有固定人员和办公场所,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机构和人员。其中,施工员、资料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建筑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与《登记证》所载人员相符。驻德负责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及专业人员发生变更时,应于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3.外地企业应严格劳务用工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山东省和德州市民工工资管理规定,按照德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要求,签订《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目标责任书》,执行用工单位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和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制度,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范施工合同和劳务用工合同。
    (二)强化行业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1.严格市场行为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企业资格审查力度,对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以任何方式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承揽业务。
    2.强化现场行为监督。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重点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足额配备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执业证书、身份证原件是否随身携带,人员变更是否履行法定程序,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技术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停止从业行为。
    3.构建协作联动机制。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区域协作监管机制,及时通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结果,做到一地有查处全市受制约。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监管、竣工备案等各个环节强化联动监管力度,形成监督合力,加大企业违法违规成本。
三、优化行业环境
    (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规的规定,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设类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建字[2013]43号)和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3] 6号)文件要求,在承揽业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要求等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对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及时进行修改或撤销。
    (二)在建筑市场管理中,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除法规规章规定费用外,不得借用任何名义收取外地企业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外地企业承揽业务时,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只需核验《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出具的“三无证明”,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三)建立企业诚信建设基础信息库,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将全市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质量安全行为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建立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涵盖企业、人员、项目、信用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强化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的披露和制约,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已进德备案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按照本通知换发登记证,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遵照执行。原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进德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德建发[2013]21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有效期五年。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3月13日
 
 

 
 
外地进德建筑业企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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