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工地扬尘“百日整治”行动的
通 知
德建通〔2017〕143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通 知
德建通〔2017〕143号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水平,全面落实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任务,接受中央环保督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文明的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百日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建建筑工地。
二、整治内容
依据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德建发〔2014〕34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扬尘整治集中攻坚行动的通知》(德建发〔2015〕123号)等文件,对照“六个100%”整治标准,开展全面整治。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即日起至7月31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其承建施工的工地,建立扬尘治理台账,开展深入全面排查,严格按照“六个100%”整治标准,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并24小时动态自查自改,做好常态化保持。
(二)监督检查(8月1日至8月10日)。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所有在建建筑工地组织开展集中检查,凡扬尘治理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工整改,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权在城管部门的,及时移交)。
(三)专项督查(8月11日至8月31日)。市住建局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督查,发现问题,通报县市区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严厉问责。
(四)巩固提高(9月1日至10月底)。对环保督查反馈的问题开展“回头看”,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举一反三,完善工作机制,巩固和提高专项整治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建筑工地扬尘“百日整治”的组织动员,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突出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管控。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重点加强处于基坑开挖、土方转运回填及竣工收尾阶段的扬尘防治,确保驶出车辆冲洗干净,施工全过程雾炮降尘。
(三)明确责任,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要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健全建设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鲁建城管字〔2017〕18号)要求,全面落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在建工地要在7月底前,制作并悬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责任公示牌》(附件1),公开工地扬尘整治内容,明确每个工地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扬尘防治责任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四)严格值守,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加强相关信息的统计汇总、整理和上报,于7月25日前,将扬尘治理分管负责人和机构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建管处;其间,每周四报送当周《建筑工地扬尘“百日整治”行动统计表》(附件2);8月31日、10月31前分别报送专项整治阶段工作总结。
联系人:郑 哲 ;联系电话:2239660 ;
邮箱:dzsajz@126.com。
附件:1、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责任公示牌
2.、建筑工地扬尘“百日整治”行动统计表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19日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