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 州 市 财 政 局
关于转发鲁建建管字〔2018〕17号文件
停止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建管部)、财政局:德 州 市 财 政 局
关于转发鲁建建管字〔2018〕17号文件
停止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的通知
现将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8〕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各级管理部门完成已开工项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及入账工作,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代收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停止使用“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票据”。
二、2019年5月31日前,对已经代收但尚未完成拨付的,根据鲁建建管字〔2018〕17号文件要求,按照现行拨付规定和标准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并完善各项拨付手续及资料。
三、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及实施,严把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纪律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附:《关于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8〕17号)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州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