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发展 > 正文

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9-25 09:22:35   来源:   评论:0 点击:

DZCR-2015-0170002
 
 
 
 
德建发〔2015〕50号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局),市直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鲁建办字〔2015〕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了《德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9月25日

 
德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鲁建办字〔2015〕1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资质许可权限
    (一)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
    1.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
    1.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  施工劳务资质;
    4.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   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     在德州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法取得本市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首次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三)     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应当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四)     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应向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受理并核对申报材料原件,转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
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汇总后将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同意后转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市直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申报材料并核对原件,转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六)     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应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直企业(含原市直管理企业,注册地在我市的中央、省、市直部门、单位管理的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1.  企业申请采取书面申报和网上填报相关结合的方式,书面材料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并完成网上申报。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应当在附件材料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将原件退还企业。初审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等方面资质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核对原件,申报材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
    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数量进行核对,并出具接收凭证。
    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5.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按许可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由局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联席会议集体研究作出批准或不予资质许可决定。
    三、   申报材料
    (一)    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2. 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10〕93号)。
    (二)    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建设工程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办市〔2012〕36号附件1、2),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除外;
    2. 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10〕93号)。
    (三)    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如下书面申报材料: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  综合资料: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3.  人员资料:
    (1)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2)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3)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4)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5)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6)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
    (7)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逐页编写页码。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每册都要有总目录、标明页码的分目录,如有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
    四、   资质证书
    (一)    资质证书变更、补办
    1.  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等资质证书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材料。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需重新核定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按变更程序办理。
    2.  企业申请变更市级资质证书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出具核查意见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企业同时具有市级和省级资质证书,申请变更省级资质证书的,可以只提供变更后的市级资质证书复印件、省级资质证书原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
    3.  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4.  企业申请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资质许可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注销资质的原因,无使用该项资质承揽的在建工程,承担因该资质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等。
    (二)    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1.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
    资质证书延续和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按变更程序办理的,有效期不变。
    2.  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资质许可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  企业资质延续不予许可的,可在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期间企业不得以该资质承揽工程。
    五、   监督管理
    (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二)    对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不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其资质升级、增项,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内,企业可以按许可程序申请对该资质进行重新核定,核定合格后,企业方可申请升级、增项;核定不合格的,企业可以在核定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注销该资质。超过3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将依法依规注销该资质。
    (三)    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后应当逐级上报,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五)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六、   其他
    (一)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许可程序按照本细则执行;资质标准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09〕157号)执行。其中,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三)    本办法结合《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执行。
    (四)    本办法自2015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24日。2008年1月23日印发的《德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建发〔2008〕12号)同时废止。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印发

相关热词搜索:德州市 建筑业 资质

上一篇:关于公布德州市201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考核第一批整改合格企业名单的通报
下一篇: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的通知

分享到: 收藏

德州市建筑业信息网 版权所有:德州市建筑业信息网 网站备案号:鲁ICP备14030817号-1

主办单位:德州市众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邮箱:sdfsdf@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