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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资质管理的通知
2017-03-14 09:08:1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德建通〔2017〕39号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局),市直各建筑业企业,有关单位:
    为规范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管理,促进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预拌混凝土企业分站资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原则和条件
    (一)企业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后,可在德州市行政辖区内设立非独立法人的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以下简称分站)。
    (二)混凝土企业设立、撤销分站时,应当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三)分站应在资产、主要人员、主要机械设备和专项实验室等方面达到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1、分站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2500万元以上。
    2、主要人员:(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2)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2 年以上混凝土实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3)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混凝土试验员不少于4人。
分站的主要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主站、已取得资质分站或其它建筑业企业兼职,人员数量不得低于资质标准要求。
    3、主要机械设备:混凝土搅拌设备、运输车、输送泵等主要机械设备应当由混凝土企业或分站自有,分站专用。上述技术设备不得与本企业主站、已取得资质分站或其它建筑业企业混用,且数量不得低于资质标准要求。
    4、分站资产全部属于混凝土企业所有。
    二、申请程序
    (一)混凝土企业向分站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分站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分站申请。分站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在附件材料上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并将原件退还企业;审核后,分站达到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出具同意设立分站的书面意见。
    (二)混凝土企业向主站资质所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分站变更申请,一并提交分站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分站的书面意见和核对的附件材料。分站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连同上述资料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申请材料。准予变更的,在资质证书正、副本中注明分站名称和分站地址名称。
分站名称由混凝土企业名称+分站所在地县市区+分站依次组成;混凝土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站可表述为分公司。
    (四)分站被撤销或拆除的,混凝土企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三、申请材料
    1、混凝土企业主站资质所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2、分站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分站的书面意见;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4、混凝土企业和新申请设立分站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混凝土企业原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
    7、混凝土企业对新申请设立分站的主要机械设备、场所等资产拥有情况的证明。其中,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8、混凝土企业主站、已取得资质分站和新申请设立分站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附件1)及购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9、分站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能力审查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10、混凝土企业主站、已取得资质分站和新申请设立分站主要人员名单(附件2);主要人员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及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有关要求
    (一)混凝土企业必须在完成资质证书变更后,方可允许分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分站必须以混凝土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混凝土企业应当加强分站管理,确保混凝土产品质量。
    (二)混凝土企业主站资质所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对混凝土企业允许其他混凝土企业或未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的分站,以自己名义从事混凝土生产或将分站出租给其他混凝土企业使用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处理。
    (三)分站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混凝土企业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混凝土企业分站资产、主要人员、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分站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应报告市住建局撤回其资质证书中分站的变更信息。
    (四)分站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市住建局。
 
    附件1.《混凝土企业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2.《混凝土企业人员情况表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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