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建函发〔2014〕70号
关于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技能岗位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委、建设局)、市直建筑业企业:
根据省建管局《关于在全省建筑业开展<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鲁建管人字[2014]5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行业生产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完善持证上岗制度,维护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培训鉴定质量,决定近期在全市建筑业开展建设职业技术岗位证书年检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1、对已参加2011年度证书年检合格,并在生产一级从事施工的技能人员;
2、2012年1月1日以后取得证书,并在生产一线从事施工生产的高、中级技能人员;
3、对未参加上年度证书年检的人员不再给予年检,证书收回统一上缴作废。
二、年检时间、期限
1、年检时间:2014年8月20日至9月25日。
2、年检有效期: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
三、年检原则
证书年检按现行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管理方式,实行证书分级年检原则,即省建管局负责高级工证书人员年检;市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中级工(含)以下证书人员年检。证书年检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年检程序
1、以企业为单位,按照高、中、初级人员顺序填写《山东省建筑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汇总表》(附件1,以下简称“年检汇总表”),连同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报送所在地建筑业主管部门;市直企业直接将材料报送建管处。电子版至邮箱:jgcyqk@163.com。
2、各县(市、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年检初审合格人员进行汇总后,按照《全市建筑业技能岗位证书年检时间安排表》(附件2)的时间安排,携带年检汇总表、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到市建管处进行年检;初审不合格的,填写《2014年技能岗位证书作废登记表》(附件3),收缴证书原件报市建管处。高级工证书人员由市住建委将年检汇总表和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上报省建管局进行年检。
3、证书年检合格的,在证书年检记录中加盖“2014年度山东省建筑职业技能岗位鉴定证书年检合格专用章”。证书年检不合格的,证书收回统一上缴作废。
五、年检要求
1、开展《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年检工作,是我省建筑业推进行业生产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规范建筑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建筑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严把证书年检各项环节,严格杜绝营私舞弊和借机乱发证、乱收费现象。
2、凡持证人员与证书不符、年检不合格及不参加此次年检者,其证书收回统一上缴作废。
3、各县(市、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做好技能人员培训教育组织工作,加大行业人才培养力度,确保本地区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和持证人员持有证件有效性、连续性。
附件1.《山东省建筑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汇总表》
2.《2014年建筑业技能岗位证书年检时间安排表》
3.《2014年技能岗位证书作废登记表》
20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