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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4-04-18 10:07:06   来源:   评论:0 点击: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建发[2014]66号

关于开展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安全资质资格管理,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省建管局和市安委会要求,决定近期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重点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建筑相关企业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上岗,证照管理不严格、未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学习或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未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及时审验和更换证照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行动与春季大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安全生产月”以及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等工作要有机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制定方案(4月20日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于4月20日前将方案报送至市建管处安监站。
    (二)调查摸底、自查自纠(4月20日至4月30日)。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涉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质证照和“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等人员资格证书,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对相关资质证照和人员资格证书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三)市住建局监督检查(51日至531日)。市住建局组成检查组,结合春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四)认真整改、全面治理(6月1日至9月10日)。一是责令无证或证照不全的建筑施工企业单位限期整改,依照规定要求申领相关证照。二是对已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业单位,经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等条件的,暂扣其相关证照,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取得相关资质方可上岗的建筑施工企业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没有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已经上岗的,要立即先下岗接受培训,经申请或考取相关资格证书后再持证上岗。
    (五)总结落实、巩固成效(9月2日至27日)。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对开展的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并于9月27日前报至市建管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抓好责任落实。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依法取得国家规定资质和人员资格证书。
    (二)依法依规,扎实推进。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源头治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目标。通过各种形式对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动员教育,引导广大企业和干部职工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增强守法意识和安全自律意识。及时总结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三)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要将开展建筑安全生产资质检查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执法、“打非治违”、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相结合,凡发现无证或证照不全的单位,要严肃查处。同时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资质,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检查情况、工作成效等有关信息,并于每月3日前,向市建管处报送《安全生产资质检查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附件:德州市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资质检查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4月17日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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