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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建办字〔2016〕21号文件的通知
2016-08-18 17:41:42   来源:   评论:0 点击: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  州  市  财  政  局
 
德建通2016117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转发鲁建办字〔201621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局)、财政局:
    现将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鲁政发20161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20165120181231新开工工程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按照建安工程造价的1.3%计取。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或委托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缴纳。
收取方式可采取按照中标(交易)价格、实际结算价格为计费基数,开工前预收,工程结算后多退少补的方式收取;也可采取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平方米造价指标为每平方米计费基数,一次性收取。
    二、建设工程原则上一次预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对投资额超过1亿元、工期超过1年的工程项目,可采取签定缓交合同分期缴纳,首期缴纳额不低于预缴额的50%,在工程竣工备案前全部缴清。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票据。自201651日起,各县(市、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应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计划并申领使用,原有票据不再继续使用,按规定上报核销。
    四、对享受调剂补贴企业资格的认定,按照省住建厅、建管局《关于调整享受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调剂、补贴资格的通知》(鲁建劳201003号)文件要求,由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确定。企业调剂补贴资格实行动态管理随时申报。
    企业申报调剂补贴时,除上报鲁建劳201003号文件规定的“申报享受调剂补贴资格所需证明材料”外,一并提交鲁财社200732号文件规定的“申请补贴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审批当期补贴,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取消其享受调剂补贴资格。
    五、市、县级调剂补贴工作按照《山东省困难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补贴管理办法》(鲁财社200732号)规定,每年进行两次,具有调剂补贴资格的企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确定企业调剂补贴额,调剂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比例承担。
    省级调剂补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申报情况核定拟补贴企业名单和申请调剂补贴额,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确定。
    六、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增值保值和高效管理。
    附: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鲁政发20161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1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州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5日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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