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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2014-03-13 19:21:57   来源:   评论:0 点击: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德建发〔201441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原劳动保障部、建设部颁布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20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德政字〔2013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事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建设美丽德州幸福德州、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一些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挂靠承包、违法分包等问题,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并由此引发信访缠访,影响社会稳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各县(市、区)和各企业要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部门监管职责,认真落实清欠责任,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建设,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二、明确责任,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监督责任主体
 
    1、建设单位须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足额落实建设资金,据实出据资金证明,并按规定缴纳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劳务工资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2、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负全面责任,用工单位(含直接用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所使用的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凡是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首先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垫付,其中已经拨付给分包企业的款项,由总包企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或自行追回。
 
    3、用工单位须直接将工资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拖欠、克扣或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对没有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仍由该用工单位继续承担支付责任。
 
    4、严格落实清欠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协调处理拖欠工资问题。在建工程的拖欠,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配合;已竣工备案工程的拖欠,由建筑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配合。
 
    5、对于各级政府或其部门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同级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三、创新举措,探索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防范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制度
 
    各级主管部门与所属企业都要签订《德州市建筑领域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附件1),建筑企业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无拖欠。一旦发生拖欠问题后,要按照《责任书》要求追究责任。外地企业进入我市施工前,必须签订《责任书》,否则,不得参加投标
 
    (二)实行用工单位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1、实行建筑业企业缴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用工单位在银行自行设立专户进行缴存,并与主管部门、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实行三方共同监管,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2、保证金根据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缴存、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减免。市直企业向市住建局办理缴存手续;县(市、区)企业向所属主管部门办理缴存手续。外地企业在进德登记时缴存保证金,所承建工程属同一个县(市、区)的,向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缴存保证金;若工程已竣工,转到另一个县(市、区)承揽工程的,原保证金退回,到新承揽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重新缴存;若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县(市、区)施工的,统一向市住建局缴存保证金。新成立的企业,须按要求缴存保证金后,方可领取资质证书。
 
    3、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德州市建筑业企业只需在所属主管部门缴存,外地进德企业只需在市住建局或一个县(市、区)缴存,各县(市、区)不得要求重复缴存,不得按工程项目收取保证金。
 
    4、保证金以企业为单位缴存,根据企业的主项资质类别确定保证金缴存金额,总承包企业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
 
    5、保证金缴存实行差别化监管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1)每年度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到市政府(包括市信访局)群体上访2起及以上的,或到市住建局群体上访3起及以上的,均须加倍缴存保证金(按原缴存标准的200%维持保证金额度)。
 
    (2)自缴存之日起,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可按原缴存标准的50%维持保证金额度。
 
    (3)自缴存之日起,连续5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保证金。
 
    减免期间,企业再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按原保证金额度标准予以补齐。
 
    6、我市建筑业企业须在630前申请缴存保证金。外地进德企业已缴存过保证金的,不足部分需补齐,多缴部分可申请退还,630前完成。未按规定缴存的,不允许在德州市范围内参加投标和承揽工程。
 
    具体缴纳、启用、退还程序见附件2
 
    (三)实行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1、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加强相关管理,建立动态反映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实际情况的花名册、考勤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实现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等五清目标的管理制度。
 
    2、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
 
    3、总承包企业应设立劳动用工管理专门机构,建立健全人员登记、考勤、工资发放等劳动用工管理相关制度,项目部应配备专职劳动用工管理员,健全劳动用工管理网络,负责对该项目的所有劳动用工进行管理,并监督分包企业做好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4、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建筑工程各用工主体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人。各分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相关制度,在项目工地配备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员,负责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应纳入总承包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范围,自觉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5、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工程分包管理,发包工程前严格审查分包企业的施工资格,按规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分包款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并由总承包企业存档备查。
 
    6、总承包企业要高度重视劳动用工合同管理,督促分包企业及时与所雇用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务工人员所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工资支付的时间、标准等内容,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7、总承包企业承建的每个项目均应建立劳动用工实名制台账,建立《德州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实名制花名册》(附件3),详细登记每一个务工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工种、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编号等信息。
 
    8、总承包企业应及时收集、汇总、统计所有务工人员的出勤情况,并制作《德州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考勤表》(附件4),考勤记录作为其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并留存备查。
 
    (四)完善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月清月结,即每月每名农民工应得工资清楚无争议的,须在下月月初发放工资;有争议的,必须在下一月度内予以解决并发放工资。
 
    1、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资发放制度及工资发放台账,每月底之前,督促分包企业现场管理人员或班组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实物量,计算出每名务工人员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德州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工资表》(附件5),在施工现场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予以公示。
 
    2、工资表公示无异议后,经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务工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依据,于每月10日前,总承包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或监督分包单位发放到务工人员手中。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时要留存签字、手印、照片等证据,该证据资料由总承包企业保存两年以上。
 
    3、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必须征得农民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协议须明确工资发放时间),承担违约责任。
 
    4、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分包企业务工人员退场(含中途退场及分包工程结束后退场)管理,分包企业应一次性结清已退场务工人员的工资,确认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到位后报总承包企业备案,做到人走账清。
 
    5、农民工要求现金支付日常生活费的,数额由总包企业、劳务企业与农民工代表共同商定,农民工收到工资后应签字确认。
 
四、强化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落到实处
 
    (一)严格承发包行为,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1、各级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建筑业企业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资质出借、以包代管等行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全部由总承包企业派出,并切实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2、凡通过依法招标确定的承发包双方(含分包双方)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直接发包的工程应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由合同双方共同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3、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备案合同的履约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监管。重点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挂靠承包以及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情况。
 
    (二)严格工程结算管理,强化竣工备案审查
 
    1、严格工程竣工结算时限。单项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从接到承包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最长60天内必须完成审查。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同认可。对工程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技术鉴定,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办理竣工结算。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否则视为故意拖欠工程款。
 
    2、强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签署的工程款结算完结报告,凡是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一律不予备案,一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并暂停其提交的其他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新上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
 
    3、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预留及返还的比例、期限和方式,并在承包合同中与施工企业约定。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建设单位应将质量保证金扣除因施工企业责任造成缺陷的鉴定及维修费用后全部返还施工企业。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单方面扣押应按合同约定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按索赔程序办理。
 
    (三)严格联动执法机制,强化拖欠工资一票否决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实名制和月清月结制度进行检查,对未执行本《通知》要求的施工现场,责令相关企业及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执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和月清月结制度的工程项目,取消该项目文明工地参评资格和其他评优报奖;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停业整顿、停止投标等行政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诚信档案;对违反劳动用工、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用工单位,及时移交人社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2、严格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监管联动机制,将施工现场查处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企业资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产权登记等建设手续挂钩,实现信息共享、执法联动,让违规企业一处受损,处处受制
 
    3、严格实行无拖欠证明制度。在投标时,招投标监管部门必须要求企业出具无拖欠证明。本地企业由所属主管部门出具;外地企业由登记部门出具。
 
    4、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未按合同或其他合法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支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能解决拖欠问题引发群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在信用等级评定中直接评定为“C级”失信企业,在原项目拖欠工程款未彻底清偿前,不予批准其开发新的项目,不予办理新建项目的有关手续。
 
    5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或以讨要工资名义追要工程款引起群体性上访的,责令停业整顿、限制其投标资格,直至降低或取消资质。
 
    6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违规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与银行信用等级、资质年审和建造师执业资格挂钩,纳入市场重点监控范围。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313



 
附件1 
附件3
附件4
 德州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考勤表
 附件5
德州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工资表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43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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