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建筑市场活力,现就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履约保证金收取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具体比例应由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在工程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对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进行统一收退、核算及管理。履约保证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二、鼓励采用担保方式替代履约保证金深入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 意见》,减轻企业负担,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鼓励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工程担保机构担保方式替代履约保证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履约保证金担保应符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鲁建建管字〔2019〕18号)和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在德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德建通〔2019〕126号)的相关要求。
三、严格返还时限发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根据工程履约情况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发包人收到退还申请后,最迟于5天内,全额退还给承包人。
四、强化日常监管加强招标投标领域监管,重点做好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检查。对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应注明履约保证金提交、使用、退还的相关要求;结合建筑市场检查,重点核查施工合同中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情况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是否存在未明确保证金数额、返还方式、时间等信息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查处不按照规定收取、使用、返还和挪用保证金,以及拒收履约保证金担保等问题,并依照相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若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施行过程中若发现存在问题,请及时向住建主管部门反映。市住建局投诉受理电话:0534—2239656;邮箱:jzscjgk@dz.shandong.cn。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8日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