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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3-19 08:54:43   来源:   评论:0 点击: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建发〔2015〕32号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
    现将《德州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3月18日
 
 
德州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维护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和《山东省农民工权益保障三年行动计划》(鲁政办字〔2014〕106号)以及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州市建设领域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总承包企业或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自行开设专户缴存,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缴存单位、受托银行三方共管,专门用于支付被拖欠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领域保证金专户缴存、使用及解控的监督管理。局工程科具体负责市管理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保证金专户缴存、使用及解控的监督管理;局城建科具体负责市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保证金专户缴存、使用及解控的监督管理;市建管处具体负责市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保证金专户缴存、使用及解控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的建筑工程项目保证金专户缴存、使用及解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住建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保证金收缴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及解控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均按工程项目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并向主管部门提报下列资料进行审核:
    (一)经银行签字盖章的《德州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监管协议书》原件;
    (二)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支付民工工资而引发上访的,应首先组织各方协调解决,确需动用保证金时,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受托银行凭主管部门批准意见,允许企业应急使用,并专门支付民工工资。
    第八条  保证金一经使用,须于30日内按规定数额补齐。建设单位逾期未补缴的,其在建项目由所在地主管部门下达停工令,停办该建设单位所有项目的建设手续;对施工企业逾期未补缴的,依据有关规定在信用评价、资质管理、限制投标等方面进行处理。
    第九条  保证金缴存实行差别化动态监管,鼓励和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1)上一年度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较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其保证金各按2%的比例缴纳。
    (2)自2015年1月1日起,连续2年均有建设项目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可免缴保证金。减免期间,如再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仍按原标准缴纳。
    (3)年初,市住建局将动态管理名单、缴存比例调整及依据在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对于差别化浮动标准,将结合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细化完善。
    第十条  不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允许在德州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按工程项目单独设置保证金缴存、使用与解控的明细台帐,且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可申请解控该工程项目保证金,申请解控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工程结算报告;
    (三)施工企业开具的无拖欠工程款证明;
    (四)拨付工程款发票或收据;
    (五)保证金缴存凭证。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施工企业已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的,可申请解控该工程项目保证金,申请解控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该工程所有民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施工企业出具的该工程无拖欠民工工资承诺;
    (三)保证金缴存凭证。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将申请解控保证金的情况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的,通知受托银行解控其保证金,受托银行凭主管部门签发的《德州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解控通知书》进行解控,其他均不作为解控凭证。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保证金不属正常情况下的民工工资发放,是专门用于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施工企业无力支付民工工资,经主管部门协调无果后的应急处理款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拨款时应要求施工企业提供民工工资数额明细,优先拨付民工工资部分,并监督发放到民工个人,经核对无异议后,方可拨付剩余工程款。
    第十七条  总承包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直接用工的建筑劳务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要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施行。
 
    附件:德州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监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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