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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15-02-06 09:04:53   来源:   评论:0 点击: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德州市公安局
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德建发〔2015〕14号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信访局:
    为进一步防范和治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将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改进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收取和使用办法
    (一)自发文之日起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二)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不再存入财政专户,改为在工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存入缴存单位自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并与主管部门、受托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实行三方共管,工程竣工备案后予以退还。
    (三)保证金缴存实行差别化动态监管,鼓励和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1)上一年度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较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其保证金各按2%的比例缴纳。
    (2)自2015年1月1日起,连续2年均有建设项目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可免缴保证金。减免期间,如再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仍按原标准缴纳。
    (3)年初,市住建局将动态管理名单、缴存比例调整及依据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现行财政专户中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仍按鲁建发〔2004〕23号文件的规定管理、使用和返还,全部返还完毕该财政专户自然取消。
    (五)自发文之日起,德建发〔2014〕41号文件中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废止,总承包企业新承揽项目且缴纳1%劳务工资保证金后即可办理原工资支付保证金返还;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原已缴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即日起则可办理返还。
    (六)对于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队伍,由总承包企业对其民工工资支付负责监督管理,可通过合同约定向其收取一定比例保证金。
    二、认真受理处置建筑业农民工欠薪上访案件
    在施工现场由总承包企业牵头成立清欠协调小组,设立劳资专管员和维权公示牌,公布投诉方式,一旦发生拖欠时,首先引导民工向总承包企业反映;未解决的,再向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保障、信访部门投诉。其中:对于手续齐全未竣工备案项目的投诉,由工程所在地受理;已办理竣工备案的投诉,由企业注册地受理。对于两区同建项目、村镇社区项目、小产权房以及违法违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处理。对于各级政府或其部门投资建设的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上访的,由同级政府负责处理。
    三、建立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联动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信访部门要各司其职,联动配合,共同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防范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在进行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等检查时,把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劳务分包合同及实名制管理台账、农民工工资月支付记录等,作为必查内容。加快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农民工工资清欠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变。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做好拒不支付建筑业农民工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的受理和移送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完善快速有效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机制。对涉及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资金监管,从源头上减少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事件。
    (四)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特别要依法及时处理以讨薪为由牟取不正当利益、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五)信访部门要加大建筑业农民工欠薪上访案件协调处置力度,积极化解欠薪类信访案件,防止产生积案。
 
    附件: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德州市公安局
 
 
 
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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