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建函发〔2014〕7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局),各施工、监理、租赁、安拆及检测单位:
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严格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程序,减少安全隐患,经市场调研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市、区产权备案分工。市住建局只负责受理市直建筑业企业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新设立的租赁单位以工商注册所在地为依据,到所属区建设局办理备案。
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设备购销合同、发票中的购买方必须与产权备案单位一致。
三、新购买的建筑起重机械,须在购买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备案登记;产权变更时,出厂3年以上的机械应提供近1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整机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超出建设部第659号公告规定使用年限的,不再予以备案。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4〕275号)等有关规定,出厂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含2014年1月1日)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时,不再审查《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五、本市以外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市建筑工地安装前,产权单位应持原备案证明和《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要求的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备案登记,退出我市建筑市场时办理注销手续。
六、未按规定进行产权单位备案、安装告知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不得出具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七、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将新备案机械的清单报市建管处安监站。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9月23日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