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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测系统管理的通知
2018-05-31 15:20:14   来源:   评论:0 点击:

 
 
 
 
德建通〔2018〕89号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视频和扬尘监测系统
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建管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防治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全市规模以上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和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德政办字﹝2017﹞57号)《关于在全市推进“雪亮工程”建设的意见》(德办字﹝2018﹞18号)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就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测系统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模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将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监测系统”)安装方案作为保障安全生产和扬尘防治的措施之一,“监控监测系统”未安装到位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的通知》(鲁建标函〔2017〕23号),已将“监控监测系统”建设费用纳入环境保护取费。因此,由总承包企业负责施工现场“监控监测系统”的安装、传输、运行及维护,并随工程进展适时增加视频摄像机数量,调整监控点位。安装要求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规模以上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和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17〕57号)执行。此外,在班前教育平台前,单独加装一个监控点,留存项目安全教育资料。
    三、施工现场应单独设立监控室,安排专人管理。因遮挡、污损、挪动等原因,造成图像不能正常传输的,应立即恢复;确因供电、通讯线路中断或设备技术原因造成的,应及时维修,确保24小时内视频信号传输恢复正常。
四、视频监控资料保存不得少于三个月,建设单位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后,“监控监测系统”方可拆除。
五、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监控平台,加强对受监项目的动态监管,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对于申报安全文明工地项目,如不能正常保持,将取消评选资格。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在保证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防治措施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数字化、信息化、自动化管控水平。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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