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局、建管部),市直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从12月16日8时起,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请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于12月18日10时前,将本次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总结发送至市安监站邮箱。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15日
2017年12月15日
相关热词搜索:天气
上一篇:关于转发《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取消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年检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做好房屋市政施工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