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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公用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2016-12-02 09:21:56   来源:   评论:0 点击:

德建通〔2016〕168号
 
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公用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局):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部署,现将我市开展市政公用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2016年12月1日前,全市范围内取得住建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和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
    二、考核内容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9]157号)的标准要求,对下列材料进行考核。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不考核)情况;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中级以上技术工人情况;
    (三)企业缴纳近三个月社会保险发票及缴费人员名单;
    (四)  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
    三、考核方式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于12月10日前,对辖区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行核查,并将核查工作报告及汇总后的《全省市政公用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见附件)(含电子版)和考核内容中有关材料彩色扫描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科,市直企业直接报市住建局城建科。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资质标准及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审核人员数量是否达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专业是否符合、现场管理人员、中级以上技术工人是否持证、原件与扫描件是否一致等,核查后要形成工作报告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市住建局。对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三个月)并向社会公告;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将撤回其相关资质证书(市政公用总承包特级、一级、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省住建厅将提请住建部;二级市住建局提请省住建厅);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相应资质。凡弄虚作假及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动态核查的,其核查结果为不合格,该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资质。
    联系人:市政企业刘慧媛  园林企业徐艳芬 
    联系电话:2239630
    电子邮箱:dzjwcjk@163.com
    附件:全省市政公用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2月1日


 
    注:受核查企业指全市所有拥有市政公用及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分主增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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