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结果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对所公示的企业有意见的可以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有具体事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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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253000 联系电话:0534—2239657、2239658
2014年3月14日
附件:1、第五十一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核准名单2、第五十一次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核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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